事关你我!下月起德州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费率!82家企业已申请缓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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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27日
德州市医疗保障局消息
自3月1日起
德州阶段性下调
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
自2020年3月1日起,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,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,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,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。
为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,减轻企业缴费压力,支持企业复工复产、扩大生产,德州市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厅、税务局〈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〉的通知》,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。该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、机关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、灵活就业人员等。
通知下发后,各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,密切配合,精心组织实施,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,确保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尽快落地见效。
同时
根据山东省有关要求
我市开展部分企业缓缴
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工作
截至目前全市已有82家单位申请缓缴医保费,有缓缴需求的企业,可按照有关流程进行申报。
申报范围为:
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、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以及餐饮住宿、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、批发零售业、展览业、电影放映业,可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(以下简称《社会保险法》)和《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〉若干规定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,以下简称“13号令”)有关规定,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。根据要求,对确实存在暂时性经营困难、需要缓缴医疗保险费的企业,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缓缴期间,免收滞纳金。
申报流程方面:
提交申请:用人单位按要求将材料提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。
申请需提供的材料:1、缓缴医疗保险费的申请,注明单位基本情况,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;2、提出缓缴申请时近2个月内的会计报表、工资统计报表等扫描件或复印件。
另外,缓缴期间,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。
缓缴期满,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;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,按《社会保险法》、13号令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。
缓缴期间,职工可继续享受医疗、生育保险待遇。缓缴期间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,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,保障职工合法权益。
疫情期间鼓励“不见面”方式,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、快递邮寄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