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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关你我!下月起德州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费率!82家企业已申请缓缴

时间: 2020-02-27 16:08 分类: 行业动态 来源: [转载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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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市医疗保障局消息

31日起

德州阶段性下调

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

      自202031日起,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,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,执行期限至20201231日,20211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。

      为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,减轻企业缴费压力,支持企业复工复产、扩大生产,德州市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厅、税务局〈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〉的通知》,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。该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、机关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、灵活就业人员等。

      通知下发后,各相关部门将加强协作,密切配合,精心组织实施,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,确保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尽快落地见效。

同时

根据山东省有关要求

我市开展部分企业缓缴

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工作

     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82家单位申请缓缴医保费,有缓缴需求的企业,可按照有关流程进行申报。

 

申报范围为:

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、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以及餐饮住宿、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、批发零售业、展览业、电影放映业,可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(以下简称《社会保险法》)和《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〉若干规定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3号,以下简称“13号令”)有关规定,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。根据要求,对确实存在暂时性经营困难、需要缓缴医疗保险费的企业,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缓缴期间,免收滞纳金。

申报流程方面:

提交申请:用人单位按要求将材料提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。

申请需提供的材料1、缓缴医疗保险费的申请,注明单位基本情况,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;2、提出缓缴申请时近2个月内的会计报表、工资统计报表等扫描件或复印件。

另外,缓缴期间,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。

缓缴期满,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;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,按《社会保险法》、13号令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。

缓缴期间,职工可继续享受医疗、生育保险待遇。缓缴期间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,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,保障职工合法权益。

疫情期间鼓励“不见面”方式,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、快递邮寄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。